您现在的位置是: 首页 > 教育资讯 教育资讯

高考移民诉讼_高考移民追诉多少年

tamoadmin 2024-06-11 人已围观

简介1.. 如何正确理解教育与法律的关系?2.公民的权利的目录3.唐朝落后了还能做官吗?唐朝的做官方式有哪些?4.小黄车总部人去楼空,创始人戴威当起了奶爸,ofo押金还能退吗?5.户籍被高考移民冒用,学历没了之后,属于什么犯罪?户籍被高考移民冒用,学历没了,应该向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被冒用问题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居民身份

1.. 如何正确理解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2.公民的权利的目录

3.唐朝落后了还能做官吗?唐朝的做官方式有哪些?

4.小黄车总部人去楼空,创始人戴威当起了奶爸,ofo押金还能退吗?

5.户籍被高考移民冒用,学历没了之后,属于什么犯罪?

高考移民诉讼_高考移民追诉多少年

户籍被高考移民冒用,学历没了,应该向公安机关申诉。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居民身份证被冒用问题历来高度重视。近年来,公安机关严厉打击买卖冒用居民身份证违法犯罪活动,大力推进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加快建立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不断加强监督管理,取得了初步成效。

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注销公民非法取得的户口,出具注销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重复(虚假)户口。”

如果冒用他人户籍造成违法犯罪的重大事故的还要担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如果在顶替过程中还使用了证件和公章等还涉嫌伪造公文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何正确理解教育与法律的关系?

1.高校行政化的法理解读与法律重构,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5。

2.义务教育教师均衡配置的法理探源与法律重构,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01。

3.高校招生权的法律性质与司法审查——对“罗彩霞事件”的行政法透视,高等教育研究,2009/09/。

4.我国高校教师聘任制的困境及理性选择,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5.转型期政府与高校的行政法律关系及其权限边界,中国高教研究,2009/06。

6.师范教育的市场危机与国家的有限干预,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6(《新华文摘》2009年第3期摘要转载)。

7.治理理论语境下政府与高校关系的“善治”,中国高教研究,2008/05。

8.父母参与学校教育的合法性分析,南通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7/01。

9.高校内部规则的价值、效力及法律调控,高校教育管理,2007/01。

10.中国义务教育法制百年历程之反思,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02(《新华文摘》2007年第5期全文转摘)。

11.我国教师申诉制度浅议,当代教育论坛(宏观教育研究) ,2007/01。

12.我国教师维权申诉的几个问题与建议,成都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13.法律视野下的教师进修培训问题,理论导刊,2007/01。

14.我国公立高等学校与教师法律关系之研究,中国教育法制评论,2006/05。

15.我国公立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的缺陷与完善,教育研究,2006/12。

16.西部农村“两免一补”政策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社科纵横,2006/11。

17.对西部农村地区落实“两免一补”政策的思考,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3。

18.独立学院应然与实然发展的冲突与对策,西南科技大学高教研究,2006/04。

19.增强中小学教师聘任合同的规范性,中小学管理,2006/08。

20.高考移民现象的合法性辨析——教育法学之视角,扬州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 ,2006/04。

21.高校教师资格制度的行政法审视,中国高教研究,2006/04。

22.农村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教学与管理(理论版) ,2006/07。

23.高校教师聘任制的法律透视,中国高教研究,2005/01。

24.教育收费失范的法律反思,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3。

25.论高校自主权的司法审查,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01。

26.高等学校学生处分权的法理学探析,教育研究,2004/09。

27.论教育法的价值冲突及其选择,中国教育学刊,2004/05。

28.高校教师职务评聘中的法律问题探析——对一起诉讼案的法理学思考,高等教育研究,2004/02。

29.加入WTO对我国教育主权的影响,中国教育学刊,2003/04。

30.建国初期我国扫盲教育的基本经验及启示,陕西师范大学继续教育学报,1999/02。

31.90年代英国政府实施继续教育政策的基本经验,人文杂志,1999/03。

32.略论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特点,理论导刊,1999/06。

33.陕西镇安县扫除青壮年文盲的个案研究,新西部,1999/03。

公民的权利的目录

一、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内涵?

素质教育的提出,是针对“应试教育”中存在的弊端而言的。1999年6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目前,高教学术界有些论者在探讨论述素质教育方面的问题时,一般将素质教育概括为四个大的方面:即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在高等学校教育中,法律专业教育是指以培养法律专业人才为目标,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教材选择、活动内容,都要直接或间接围绕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来进行法律专业教育。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世界经济全球化、法律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社会法律行业对我国的法律专业人才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必须具备良好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法律职业工作,公正地执法,实现法律的价值并维护好法律的尊严。因此,法律专业教育教学活动的开展要以培养高水平、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为主要或首要目的来进行。素质教育中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四个方面正是一个优秀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所应具有的综合素质。其中,思想道德素质是方向;文化素质是基础;业务素质是核心;身体心理素质是保障。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具有内在的统一性,法律专业教育对法律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蕴涵在素质教育的本质之中,素质教育的本质要求正是高等教育中各种层次教育及各类专业教育对人才培养要求及标准的总纲。

二、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

法律专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的关系可以从素质教育包含的四个方面具体展开论述:?

在思想道德素质方面: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保证了对法律专业学生进行素质教育的正确方向。

在人的综合素质中,思想道德素质居于核心地位。意大利诗人但丁曾说过这样一句名言:一个知识不全的人可以用道德去弥补,而一个道德不全的人却难以用知识去弥补。中华民族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的泱泱大国。“以德治国”,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期,著名思想家、教育家孔子就有一些以德治国方面的论述:如“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论语·为政》)又如:“德之不修,学之不讲,闻义不能徙,不善不能改,是我忧也”(《论语·述而》)等,这些精辟的言论,阐明了以德治国的重要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古人对德育教育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在各种社会经济活动中,人们的各种交往活动不仅需要法律来约束其行为,而且更加需要道德力量来发挥主导作用。在教育领域,要贯彻落实“以德治国”的思想,并要把“依法治教”与“以德治教”及“以德育人”紧密结合起来。作为法律专业教育,要培养高质量的法律专业人才,首先就要注重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思想道德素质。在现实社会生活中,试想一个法律专业人才不具备优良的思想道德素质,他在今后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中,不公正执法,会给他人带来怎样的伤害,在社会上造成怎样的恶劣影响。因此,法律专业中思想道德教

育的宗旨要为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与实现服务,要同社会主义法的价值相符合,即要同社会主义法的自由价值、法的平等价值、法的安全价值、法的秩序价值、法的正义价值、法的效益价值相符合。我国法律专业人才在思想道德方面的教育应包括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与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教育两个部分。法律专业人才不但要加强自身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而且更要注重加强自身法律专业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政治思想道德素质方面的教育是基础性和通识性教育,本文着重论述对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问题。笔者认为,对法律专业大学生在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是树立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对真实和真理的探求是法律活动的基本特征之一。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也是一部法律发展史。人类社会的法律活动是一个不断发现真理并接近真理的过程。同样,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对正义内涵的理解也越来越深刻和完整,并且也越来越得到普遍的认同。人类对真理和正义的探索过程是发展中有进步,前进中有曲折,其总的发展势态呈现出螺旋上升发展状。对法律专业人才法律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要注重培养法律专业人才在法律实践中把对正义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结合在一起,而不能只满足于学习法律的职业逻辑规则和职业逻辑形式,要根据自己的真理观和正义观面对事实作出回答,这是现实社会不容回避的事实。?

二是坚定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信念。崇尚法律,法律至上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之所在。在依法治国的国家里,法律应该是公意的体现,正义的化身和权威的来源。人类社会除道德舆论评判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外,法律制度应成为评判人类行为的尺度和准绳。回顾历史,人类社会的发展史是一部充满艰辛和坎坷的法律发展史。我国战国时期著名的商鞅变法、清朝的戊戌变法等事例都是人类要求变法求进步的血泪史。因此,不畏,不谋私利,崇尚法律,捍卫法律是法律专业人才必备的职业思想道德品质。?

三是培养恪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的精神品质。法律职业伦理主要包括崇尚法律真实以及崇尚程序公正和崇尚自律精神三个方面。崇尚法律真实是法律职业伦理道德中最基础的部分。歪曲法律事实所进行的程序公正将会对法律事件作出不公正的评判,更找不到法律从业人员的自律精神之所在。崇尚程序公正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价值取向。崇尚程序公正是维系法律职业中法官、检察官、律师各角色相互间对法律事件展开抗辩的前提条件,因而也可以说是保证法律正义和法律正当性的前提条件。自律精神是法律职业共同体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品质。自律精神需要通过教育和训练而获得。除注重个人自律外,法律职业共同体更需要注重行业自律,即对法律规范的自觉服从。崇尚自律精神才能突现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的优秀形象。?在文化素质方面:文化素质是法律专业学生综合素质的基础组成部分。文化素质是一个人人文知识和科学知识方面的文化素养和品质。它是一个人通过自然科学知识、社会科学知识和人文科学知识的学习和长期积累,逐步内化和升华而形成的。文化素质也是培养法律专业大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的基础。纵观历史,随着社会的发展,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经历了综合、分化到综合与分化并存的发展趋势。在中外教育史上,如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孔子的“

六艺“—礼、乐、射、御、书、数,古希腊的”七艺“—文法、修辞、逻辑、音乐、算术、几何、天文都是集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浑然于一体的。从历史的和辩证的观点来看,这些教育模式就是为当时的统治阶级培养全面发展的人。50年代初,我国高等教育仿效前苏联的办学模式,设置专业强调按国民经济计划对口培养专门人才,以”专才教育“的思想制定专业培养目标。当时的教育模式为我国培养了大批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所急需的专门人才,是符合我国当时的国情的。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专业教育培养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专才教育“使本科专业的划分越来越细,人才培养的口径越来越窄,学生的基础理论知识不宽,文化素养不高,所培养的专门人才的社会适应性很差。因此培养”宽口径、厚基础“的通才既是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符合国际高等教育发展趋势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国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改革的步伐以及扩大对外改革开放并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

大学素质教育中的文化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可以归结为科学教育和人文教育的融合。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的融合可以从三个层面着手:一是科学技术知识与人文社会知识的融合;二是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的融合;三是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的融合。

在高度发达的科技与经济以及人们的社会交往与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的社会里,法律专业人才如果要想在法律社会实践中游刃有余,就必须加强综合文化知识的学习。结合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对法律专业人才文化素质的培养应根据科学教育与人文教育融合的三个层面来进行教育。首先,在科学技术知识与人文社会知识融合的层面上,法律专业学生除掌握本专业所必须学习的书本知识外,在人文社会知识方面,应加强对文学、历史、地理、哲学、美学以及音乐艺术等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在科学技术知识方面,除掌握数学、物理、化学等基本理论知识外(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基础理论的衔接问题不在此赘述),还要掌握现代计算机有关知识并结合自己的兴趣爱好和以后的职业发展方向对医学、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有所涉及了解。同时应了解现代科技的最新发展动态与趋势,对现代信息特别是法律专业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势态及发展方向有所掌握,要与社会时代的发展同步,做一个观念先进,思想通达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法律专业的学生应努力汲取古今中外一切人类文明的精华部分及优秀成果,增加对自然界的理解,对人类社会的理解,对人类文明的理解,随时准备在今后的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为我所用。其次,在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融合的层面上: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应该努力培养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其中,在科学精神层面上就是要培养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具有追求真理、实事求是的精神以及不墨守陈规、勇于探索、不迷信权威的大无畏精神和科学精神。在人文精神层面上就是要培养法律专业人才正确地认识和理解自然界以及人类社会,正确地协调好自然界与人类社会的关系以及处理好人类社会自身的协调问题,促进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把握社会的发展趋势并深刻理解法律的精神。科学精神与人文精神正是一个法律专业的学生必须培养和具备的一种经综合了的内化并升华的人格品质。最后,在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与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融合的层面上:科学技术的研究方法既包括科学的思维方法又包括技术的研究手段。其中,科学的思维方法包括哲学思维方式、逻辑思维方式和形象思维方式。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益的发展,现代技术的研究手段越来越智能化。因此,科学的思维方法与现代先进技术手段的结合能够促进并加速问题的解决。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是历史的、系统的和经验的总结,是人类社会宝贵的财富。在进行法律专业文化素质教育时,要引导法律专业的学生充分加以学习并努力运用于法社会实践中去。?

在专业素质方面:业务素质在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是核心部分。高等学校是实施专门教育,培养各个学科领域和各种行业(职业)的专门人才的教育机构。我国高等学校实施专门教育,是根据学科或社会行业(职业)部门分类设置专业的。为了拓宽专业范围,有的大学试行按系科组织教学。但不论按专业或按系组织教学,都是实施专门教育的组织形式,都具有一定的专业目的性或职业倾向性。为了实现法律专业培养目标,要求教学计划的整体要符合法律专业培养目标,然后对整体教学计划进行分解,使每门课程、每种教学活动都要直接或间接围绕着法律专业培养目标来组织。法律专业的设置以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为宗旨。我国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应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结合我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科学技术的状况,培养出社会主义建设所需要的法律专业素质过硬的复合型人才,这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的本质与法的作用的具体体现。?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各种信息瞬息万变。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的步伐加快。2001年12月11日,中国以一个发展中国家的身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

加入WTO,必然会给我国的高等教育创造新的机遇,同时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样,加入WTO也必然会给我国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更高层次的要求,对法律专业人才应具备的专业素质要求更加高,法律专业人才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也将更加细化、更加深入。因此,我国的法律专业教育要努力地与国际接轨,以实现法律的全球化。对法律专业人才素质的培养不仅要求学生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而且要求学生更要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训练,把习得的法律专业知识与法律专业实践能力有机地结合起来,有效地用于社会实践中去。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关键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的能力。要培养学生具有敏锐的观察事物、分析问题、判断问题,运用所学的法律概念和命题进行逻辑思维和逻辑推理的能力。而培养学生准确掌握法律专业术语并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是进而培养学生法律思维能力的基础。二是要培养学生的法律表达能力。即培养学生善于准确、精练地使用法律专业术语进行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这是法律行业对法律专业人员的最基本的职业技能要求。三是培养学生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即是指使用调查、制作、组合并使用证据证明法律事实的能力。总之,对法律专业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重在训练他们综合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进行准确地思考、表达和判断法律事实的能力。?

在身体心理素质方面:身体心理素质在法律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中起保障作用。在法律专业中实施素质教育,就要注意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和强壮体魄,要培养出身体和心理两方面都健康的法律专业人才。一位著名诗人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没有健康的身体,就没有健康的心理。世界卫生组织给健康下的定义是“健康不仅是没有身体的欠缺和疾病,还要有完整的生理、心理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由此可见,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的重要性以及身体健康与心理健康两者之间有密切关系。首先,要注重大学生身体健康的锻练,练就一身好体魄。不论是从事法律专业工作,还是从事其它的专业工作,健康的身体是第一位的。其次,要注重大学生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从心理学知识可知,个体心理是指个人所具有或在个人身上所发生的心理现象,个体心理现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个体心理可以分为心理动力、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和心理特征四个方面。心理动力系统决定着一个人对现实世界的认知态度和选择,主要包括动机、需要、兴趣和世界观等心理成分。人的心理过程是一个动态的活动过程,包括认知过程、情绪过程和意志过程。心理状态是心理活动在一段时间内出现的相对稳定的持续状态,心理状态的时间有长有短。心理特征是一个人在认知、情绪和意志活动中所形成的并经常出现的意识特征,包括能力、气质和性格。作为一个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应学习和掌握心理学的基础理论知识,培养自身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执法活动中正确地把握自己。首先要培养法律专业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要热爱法律专业工作,秉公执法,伸张正义,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生活的幸福安定。而不能以权谋私,贪赃枉法。第二,要培养法律专业学生具有保持积极乐观的情绪和坚强的意志的能力。从事法律工作,既有一定的危险性,又有一定的困难和难度,积极乐观的情绪和坚强的意志对事业的成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三,要培养法律专业大学生具有良好的心理状态。在法律工作中将会有来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压力,遇事要理智和冷静。有时可以说,执法人员萎靡不振的情绪或沮丧的面部表情可能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致使执法活动遭受挫折,陷入困境。第四,要注意培养法律专业大学生面对法律事实的心

理承受力、抗挫力和忍耐力,有时法律事实对立双方心理承受力、抗挫力和忍耐力的极限值是最终决定较量双方胜与负、成与败的重要因素。最后,就是要培养法律专业大学生树立良好的自信心,要培养学生具有谦虚的品德和稳定、刚毅的性格。其中,良好的自信心是决定一切事业成功的至关重要的心理素质基础。

三、在法律专业中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

律专业中实施素质教育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营造有利于在法律专业教育中实施素质教育的环境,并为顺利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通过法律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师的师资水平。?

营造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环境,并为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素质教育的提出是历史的产物,是时代的要求,是精神世界和物质世界协调发展的社会要求,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行改革开放的需要。素质教育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而发展,其内涵将会不断地拓展和深化,素质教育必须贯穿于高校教育与教学全过程。高等学校推行素质教育,就是要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出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的人才,这一点要形成共识。要为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支持,优化教学环境。?

通过法律教学活动实施素质教育。在法律专业教学过程中,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专业人才,就必须遵循以下五条教学原则: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结合的原则;知识积累与智能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专业性与综合性相结合的原则;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原则。这五条教学原则内容广泛,包括了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模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只有坚持上述五条教学原则,才能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计划,实现教育教学目标。首先,改革法律专业的培养目标。改变过去只重法律专业知识教育,忽视法律素质教育的状况,转向以实施法律素质教育为目标的现代教育观,正确处理知识、能力和素质三者之间的关系。其次,改革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模式。要由传统教育的“薄基础,窄专业”转向“厚基础,宽专业”。“厚基础”即要有厚实的公共课基础、厚实的人文社会科学基础以及厚实的法律专业基础课基础。“宽专业”即要有宽泛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专业知识范围是大学科、大口径。法学与其它学科的交叉与融合和知识的整体化发展趋势,要求所培养的法律人才有广博的基础,开阔的视野与融会贯通的思维能力。要正确处理“通才教育”与“专才教育”的关系。要求既通又专,在通的基础上有所专,掌握法律专门知识而又能融会贯通,优化知识结构和智能结构。第三,改革法律专业的教学内容。要改革陈旧的、重复的教学内容和分割的课程体系。教学内容要求即系统又精练,要反映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并要体现出本学科的发展趋势,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法律专业原版教材,努力学习人类文化的精华部分。要变分割的课程体系为综合化的课程体系。要合理处理公共课程、法律专业基础课程、法律专业课程、法律专业选修课程之间的关系,科学地安排学时。要积极推进学分制,同时要采取措施,避免学分制的一些负面作用的出现。如“凑分数”现象、教学计划的完整性及系统性问题等。第四,改革法律专业的教学方法。教学活动是师生的双边活动,既有教的方法,又有学的方法。因此,不能只重视教法,而轻视学法。要改变传统的“填鸭式”、“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在教育与教学中要体现“以人为本”思想,确立学生是教学的主体,要给予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与选择性,并充分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能动性与创造性。要把教师的课堂教学、学生自主学习与科研实践活动三者之间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加强教学实践性。例如:课堂讨论法、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模拟法庭、法律援助等注重法律实践的教学方法都是启发和引导学生进行自主学习并着力培养法律专业大学生创造能力的非好的尝试。学生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在教学过程中将会得到锻炼和提高。第五,改革教学管理模式。要改革传统的单一的行政命令式的教学管理方法。要采用现代科学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教学管理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要创建科学的教学评价与监控体系。?

提高教师的师资水平。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专业人才,需要一支综合素质好的教师队伍。教师的综合素质也可用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知识素质、专业知识素质、身体心理素质来概括。好教师是培养出好学生的客观条件。教师既要注重自己思想道德修养,又要不断充实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的身体健康状况和心理健康问题。教师要为人师表,既要教书,又要育人。教师必须学习和掌握教育学的理论知识,精通素质教育的方法和艺术,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做一个综合素质好的全面发展的人民教师。

唐朝落后了还能做官吗?唐朝的做官方式有哪些?

第一章 绪论:公民权利的关键词………………………………(1)

第1节 公民与人民…………………………………………(3)

1.1.1 成为中国公民的方式……………………………(3)

1.1.2公民身份的证明…………………………………(4)

1.1.3 关于户籍制度的争论……………………………(4)

1.1.4人民………………………………………………(5)

第2节 人权与公民权………………………………………(5)

第3节 权利与义务…………………………………………(6)

1.3.1私法上的权利与义务……………………………(7)

1.3.2公法上的权利与义务……………………………(7)

1.3.3 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是文明生活的需要………(10)

1.3.4本书以权利为线索………………………………(10)

第4节 民主与法治 …………………………………………(11)

第5节 公权力与私权利 ……………………………………(11)

1.5.1公权力产生的假说………………………………(11)

1.5.2公权力产生的合法方式——选举………………(12)

1.5.3 公共利益——公权力的目的……………………(12)

1.5.4公权力与私权利之界线…………………………(13)

1.5.5公权力与私权利之关系…………………………(14)

1.5.6对公权力的约束…………………………………(15)

1.5.6.1分权…………………………………………(15)

1.5.6.2制衡…………………………………………(16)

1.5.6.3监督…………………………………………(17)

1.5.6.4公权力的约束与效率………………………(17)

第6节 真理与正义…………………………………………(18)

第二章 公民的生命权…………………………………………(21)

第1节 生命权至上 …………………………………………(23)

2.1.1 生命至上………………………………………(23)

2.1.2生命权与其他公民权……………………………(24)

2.1.3生命权的取得……………………………………(24)

2.1.4维护生命权之权利………………………………(24)

2.1.5张扬生命之权利…………………………………(25)

第2节 生命权平等 …………………………………………(25)

第3节 生命的始终 …………………………………………(26)

2.3.1生命的开始………………………………………(26)

2.3.2生命的终结 ……………………………………(27)

第4节 生命与自由 …………………………………………(28)

第5节 生命与财产 …………………………………………(28)

第6节 关于生命权与路权 …………………………………(29)

第7节 关于死亡的权利 ……………………………………(31)

2.7.1 生命权的归属…………………………………(31)

2.7.2关于安乐死………………………………………(31)

第8节 剥夺生命权的合法方式——对犯罪行为的处罚…(33)

2.8.1证明犯罪的责任…………………………………(34)

2.8.2接受审判的权利…………………………………(34)

2.8.3死刑犯的权利……………………………………(35)

2.8.4死刑的存废………………………………………(35)

第9节 剥夺生命权的合法方式——正当防卫 ……………(36)

2.9.1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37)

2.9.2为了保护人身安全………………………………(37)

2.9.3防卫的限度………………………………………(38)

第10节 侵犯生命权的犯罪行为……………………………(38)

2.10.1 故意罪……………………………………(38)

2.10.2过失致人死亡罪………………………………(39)

第三章 公民的人身自由权……………………………………(41)

第1节 关于自由与限制……………………………………(43)

3.1.1 法律秩序中的人身自由………………………(43)

3.1.2对自由的限制 …………………………………(44)

3.1.3限制的限度………………………………………(44)

第2节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45)

3.2.1拘传………………………………………………(46)

3.2.2取保候审…………………………………………(46)

3.2.3监视居住…………………………………………(47)

3.2.4拘留………………………………………………(48)

3.2.5逮捕………………………………………………(48)

3.2.6强制措施下的无罪推定 ………………………(49)

3.2.6.1关于控方举证………………………………(49)

3.2.6.2关于疑罪从无………………………………(50)

3.2.6.3关于沉默权…………………………………(51)

3.2.7超期羁押问题……………………………………(51)

3.2.7.1羁押的期限…………………………………(51)

3.2.7.2张东身的故事 ……………………………(52)

3.2.7.3超期羁押的原因……………………………(54)

3.2.7.4治理超期羁押的对策 …………………(55)

第3节 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手段 …………………(55)

3.3.1管制………………………………………………(56)

3.3.2拘役………………………………………………(56)

3.3.3有期徒刑…………………………………………(57)

3.3.4无期徒刑…………………………………………(57)

第4节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拘留 …………(58)

第5节 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民事拘留 ……………(58)

第6节 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方法——留置盘问 …………(59)

第7节 扭送 …………………………………………………(60)

第8节 被废除的收容遣送制 度……………………………(61)

3.8.1 渊源………………………………………………(61)

3.8.2孙志刚事件………………………………………(63)

3.8.3废除………………………………………………(64)

第9节 有争议的劳动教养制度 …………………………(64)

3.9.1 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种处罚……………………(64)

3.9.2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依据问题 …………………(65)

3.9.2.1宪法依据问题 ………………………………(65)

3.9.2.2行政处罚法律依据问题 ……………………(66)

3.9.3 劳动教养的期间…………………………………(67)

3.9.4劳动教养的决定程序 ……………………………(69)

3.9.6关于劳动与教养 …………………………………(70)

3.9.6.1 目的问题 …………………………………(70)

3.9.6.2关于强制劳动 ………………………………(70)

3.9.7 劳动教养制度的去留……………………………(71)

第10节 强制戒毒 ……………………………………………(72)

3.10.1 强制戒毒的必要性 ……………………………(72)

3.10.2 戒毒措施 ………………………………………(73)

3.10.3关于劳教戒毒 …………………………………(73)

第11节 强制医疗 ……………………………………………(74)

3.11.1 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75)

3.11.2简老师的故事 …………………………………(75)

3.11.3 强制医疗的司法程序…………………………(76)

第12节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刑事犯罪 ……………………(77)

3.12.1非法拘禁罪……………………………………(77)

3.12.2罪…………………………………………(78)

3.12.3拐卖妇女、儿童罪……………………………(79)

3.12.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79)

3.12.5 强迫职工劳动罪……………………………(80)

3.12.6其他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犯罪………………(81)

第四章 公民的平等权…………………………………………(83)

第1节 关于“平等”…………………………………………(87)

4.1.1 自由和平等………………………………………(88)

4.1.2身份与契约………………………………………(88)

4.1.3平等中的合理差异………………………………(89)

第2节 男女平等 ……………………………………………(91)

4.2.1男女平等的由来…………………………………(91)

4·2.2平等的权利和义务………………………………(92)

4·2.3作为夫妻的权利与义务…………………………(93)

4.2.4退休的年龄………………………………………(93)

4.2.5“双乳对称”问题…………………………………(94)

4.2.6公厕的蹲位………………………………………(95)

4.2.7对女性的特别保护………………………………(96)

第3节 户籍制度中的平等权 ………………………………(98)

4.3.1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特征………………………(98)

4.3.1.1家庭单位原则………………………………(98)

4.3.1.2经常居住地原则……………………………(99)

4.3.1.3二元化原则 ………………………………(99)

4.3.1.4迁徙审批原则………………………………(100)

4.3.2 户籍制度的物质基础——统购统销…………(101)

4.3.3关于“原籍”和“外地人”……………………(103)

4.3.4关于“农民工”…………………………………(104)

第4节 平等应聘的权利 ……………………………………(105)

4.4.1 关于身高限制——蒋韬诉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行政诉讼案…… (105)

4.4.2关于乙肝歧视——张先著诉芜湖市人事局行政诉讼案… (107)

第5节 平等的受教育权 …………………………………(109)

4.5.1教育与平等………………………………………(109)

4.5.2教育的不平等……………………………………(110)

4.5.2.1不平等的现状………………………………(110)

4.5.2.2教育不平等的原因…………………………(111)

4.5.2.3教育不平等的结果…………………………(111)

4.5.3义务教育之义务………………………………(112)

4.5.4“高考移民”问题中的平等权冲突…………(113)

第6节 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114)

4.6.1 关于相对弱势………………………………(115)

4.6.2 法律帮助之必要……………………………(116)

4.6.2.1法律帮助的必要性之一——查明权利与义务……(116)

4.6.2.2法律帮助的必要性之二——维护合法权益……(117)

4.6.2.3法律帮助的必要性之三——为了自由平等和谐………(119)

4.6.3法律援助…………………………………………(120)

4.6.3.1 帮助穷人的理由…………………………(120)

4.6.3.2贫穷的证明…………………………………(121)

4.6.3.3律师的社会责任冲突………………………(122)

4.6.3.4律师在场权、 ……………………………(123)

第五章 公民的财产权…………………………………………(125)

第1节 财产与财产权………………………………………(127)

5.1.1财产的分类………………………………………(128)

5.1.1.1动产………………………………(128)

5.1.1.2 不动产………………………………………(129)

5.1.1.3智力成果……………………………………(130)

5.1.1.4关于虚拟财产………………………………(130)

5.1.2财产权的种类……………………………………(131)

5.1.2.1物权 ………………………………(131)

5.1.2.2债权…………………………………………(137)

5.1.2.3知识产权……………………………………(140)

第2节 对财产权的保护……………………………………(142)

5.2.1 关于财产的道德………………………………(142)

5.2.2关于财产的思想争议……………………………(143)

5.2.3保护财产权的理由 ……………………………(146)

5.2.3.1 为了公民的权利……………………………(146)

5.2.3.2为了做人的尊严……………………………(147)

5.2.3.3为了社会安全………………………………(147)

5.2.3.4为了繁荣进步………………………………(148)

第3节 变动公民财产权的行政行为 ……………………(149)

5.3.1税收………………………………………………(149)

5.3.2行政收费 ………………………………………(150)

5.3.2.1“费”与“税”的区别………………………(151)

5.3.2.2行政收费的合法性问题……………………(151)

5.3.2.3治理乱收费的方法…………………………(153)

5.3.3房屋拆迁…………………………………………(153)

5.3.3.1拆迁中的利益问题…………………………(154)

5.3.3.2拆迁中的行政救济…………………………(155)

5.3.3.3拆迁中的司法救济…………………………(155)

5.3.3.4关于强制拆迁………………………………(156)

5.3.3.5关于野蛮拆迁………………………………(156)

5.3.3.6湖南嘉禾的拆迁株连政策…………………(157)

5.3.4征用………………………………………………(158)

5.3.5征收………………………………………………(159)

5.3.5.1征收与征用…………………………………(159)

5.3.5.2土地征收问题………………………………(160)

第4节 限制财产使用的法律方式 …………………………(163)

5.4.1查封……………………………………………(163)

5.4.2扣押………………………………………………(164)

5.4.3冻结……………………………………………(164)

第5节 剥夺财产的行政处罚………………………………(165)

5.5.1行政罚款………………………………………(166)

5.5.2行政没收………………………………………(166)

第6节 剥夺财产的刑罚……………………………………(167)

5.6.1罚金……………………………………………(167)

5.6.1.1罚金与罚款………………………………(167)

5.6.1.2罚金的幅度………………………………(168)

5.6.2没收财产………………………………………(169)

第7节 侵犯公民财产权的犯罪 …………………………(169)

5.7.1抢劫罪…………………………………………(170)

5.7.2盗窃罪 ………………………………………(171)

5.7.3罪……………………………………………(171)

5.7.4抢夺罪 …………………………………(173)

5.7.5聚众哄抢罪………………………………………(173)

5.7.6侵占罪……………………………………………(174)

5.7.7敲诈勒索罪………………………………………(174)

5.7.8故意毁坏财物罪………………………………(175)

第六章 公民的言论自由权……………………………………(177)

第l节 言论自由权的内容…………………………………(179)

6.1.1言论与行为………………………………………(180)

6.1.1.1言论作为语言表达方式……………………(181)

6.1.1.2关于“表达自由”的概念…………………(181)

6.1.1.3言论的种类…………………………………(181)

6.1.2思考的权利………………………………………(185)

6.1.3持有思想观点的权利…………………………(186)

6.1.3.1 关于不受思想强制的自由………………(186)

6.1.3.2关于统一思想 …………………………(187)

6.1.4发表思想观点的权利 ………………………(187)

6.1.4.1发表思想观点的工具——金喇叭的故事(188)

6.1.4.2关于权利与自由……………………………(188)

6.1.4.3关于宽容……………………………………(189)

6.1.4.4沉默权 ……………………………………(191)

6.1.5获得思想观点的权利……………………………(193)

6.1.5.1学习的权利…………………………………(193)

6.1.5.2被告知事实真相的权利……………………(193)

6.1.5.3关于知情权…………………………………(193)

第2节 言论自由的作用 ……………………………(195)

6.2.1保持人的特点……………………………………(195)

6.2.2主张权利…………………………………………(195)

6.2.3发展个性…………………………………………(196)

6.2.4学习知识…………………………………………(197)

6.2.5探索真理…………………………………………(197)

6.2.6追求正义…………………………………………(198)

6.2.6.1社会正义与法律正义………………………(198)

6.2.6.2言论作为社会正义的载体…………………(199)

6.2.6.3言论作为实现正义的方法…………………(200)

6.2.7促进民主政治……………………………………(200)

6.2.7.1表达利益……………………………………(200)

6.2.7.2公平选举……………………………………(200)

6.2.7.3交流与互信…………………………………(201)

6.2.7.4疏导社会情绪………………………………(202)

6.2.7.5其他…………………………………………(202)

第3节 言论自由的限度 …………………………………(202)

6.3.1个人能力…………………………………………(202)

6.3.2事实真相…………………………………………(203)

6.3.3他人权利…………………………………………(204)

6.3.4公共利益…………………………………………(204)

6.3.5国家安全…………………………………………(205)

6.3.6关于“明显且即刻的危险”……………………(206)

第4节 侵犯他人民事权利的言论表达 ……………………(207)

6.4.1侵犯姓名权的言论表达…………………………(207)

6.4.2侵犯肖像权的言论表达…………………………(208)

6.4.3侵犯名誉权的言论表达 ………………………(209)

6.4.4侵犯隐私权的言论表达…………………………(210)

第5节 以言论表达方式实施的犯罪行为 …………………(211)

6.5.1煽动罪…………………………………(211)

6.5.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212)

6.5.3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212)

小黄车总部人去楼空,创始人戴威当起了奶爸,ofo押金还能退吗?

如果在唐朝科研失败了,还能做官吗?有哪些进入唐朝的途径?今天给大家带来了一些相关内容,分享给大家。

众所周知,隋唐时期,选官制度经历了一次非常重要的更新。这就是科举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相对于前代的天下等级制、科举制、任命制、委任制、九品中正制,科举制度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扩大选官的范围。选拔的人员素质提高了,可以向国家输送更多的合格人才。对于普通人来说,科举制度可以让他们有机会成为官员,加入贵族家庭。因此,科举制度已经被整个社会所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中国的传统文化一般是通过特定的文化形式表现出来的,比如唐诗宋词。其中唐诗是科举制度的产物,或者说是一些备考的练习。我们今天遇到的一些名人,通常在中小学课本里被描述成诗人、作家。事实上,他们不是。这个角色只是他们的第二身份,第一身份是官员。科举制度发明后,基本上没有父母要求孩子读书是为了将来成为诗人或作家。他们只有一个目的。读书是为了考理科,考理科是为了当官,这是社会共识。

但是,唐朝的理科考试真的那么容易吗?肯定不容易!这么多人参加考试,只有少数人能通过考试,有机会成为官员,有相当一部分根本不会入围。这叫第一名。很多考生一开始就失败了。他们的事业是不是没有希望了?当然不是。今天的文章就是要介绍,除了科举考试,这些落选的考生还有哪些进入仕途的途径?

简而言之,唐代科举考试的科目一般分为两类:常规科目和系统科目。每年定期举办课程,包括进士、明静、进士、法明、舒鸣、舒鸣、舒鸣等。考生人数最多的是明静和进士科目。明静科目:先写一篇文章,然后参加口试。在问了十个重要问题后,他们回答了三个时事问题。所谓铁文,又称铁经,主要考经文的记忆。这篇文章很有趣。完全不是为了考验一个人的学识。这只是为了测试他的记忆力。简而言之,一个文盲是可以通过考试的,只要他把书上的单词当成一个符号,记忆足够准确。但是唐代参加科举考试的人数很少,很多考生都失败了。据统计,每年大约有100人参加科举考试,但每年大约有2000名官员。候选人数和官员人数之间的巨大差异必须得到解决。所以这些措施都是针对这些落选的考生。

首先,从异地找到解决办法,进入仕途。异地求解是什么意思?这有点类似于今天的所谓“高考移民”,但它主要是龚升的一项优惠政策。唐代对考生籍贯问题要求严格,各州都有派士赴朝的名额。唐玄宗年间,朝廷颁布圣旨,说:“贡桔各州皆在此,会员制不一。但根据规定,不允许申请和寄送附件。如果有这种颜色,即使州或县当局催促,那也是不能转让的颜色。”还明确规定,杨东鑫必须被剥夺自己的国籍。

但是,我们在阅读唐朝的文献史料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精神并没有得到严格的贯彻,特别是在中晚唐安史之乱后期,军区跋扈,很难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户籍统计,普遍出现了异地取得户籍的现象。比如张继不是徐州人,而是徐州人。贞元十五年国子监,贞元十四年韩愈举荐徐州为封建主。再比如,沈雅芝是吴星人。他在元和五年在长安考了十年才考了第一名。他在《巨源杂录》年说:“今年秋天,亚洲人的贡品到达了县里,以便在县里找到朋友和执事。不了解伊三县的情况,一定要去。”可以看出他考了三个州县。正如韩愈所说,“今天这样做的人,不是农村来的。他们没有适当的秩序或关心。他们一旦在一起,就会有自己的部门,只是自己不知道罢了。”

二、门帘入仕。“但三百年来,初司的建立,始于曹泽、丹甫之望;如果一个人孤独冷漠,家人就会失去信心。社会地位的丧失,意味着科举制度在当时的士人心目中没有一席之地。报考秀才有很多好处,但一般来说,科举选拔秀才主要是看考生的知识水平,这是比其他选官方式更公平的一种方式。于是,很多贵族子弟也有了现实焦虑。在反复尝试之后,他们第一个失败,不得不走上一条黑暗的道路。唐朝有各种各样的门帘。皇亲、亲戚、大臣、爵位、零星物品、职业用品、装饰品都享有门帘特权。按照他们的亲属、职级、类别,分为若干职级。不同级别的组享有不同级别的特权。大部分中高级官员的子女只需要上学当学徒,仍然可以通过担任卫生官、斋郎、万郎等渠道进入政府。

第三,以收藏家的身份入幕。虽然科举是入府的正当途径,但也有可能通过方镇府入仕。对于所有失业的学者来说,这是另一个值得考虑的选择。唐朝中后期,随着我军首领逐渐成为地方长官,我军幕府实际上成为了垄断军政的行政长官。幕府如此强大,不可能事事亲力亲为,需要一些助手协助完成各种任务。这些事务主要包括负责军务的行军官、负责军务、钱粮事务的法官、负责文书事务的秘书、负责监督事务的督察、负责推动监狱诉讼的法官、负责策划讨论的参谋。这些工作人员通常由法案秘书任命,尤其是一些失去工作的学者。

从以上三个方面来看,先失败的候选人基本上可以选择任意一个进入仕途。从这个角度来说,首先,唐朝的科举制度还不够成熟,因为唐朝所处的历史节点天然具有承上启下的特点。其次,唐朝的社会风气非常开放,导致了“不拘一格”的人才流失现象。

户籍被高考移民冒用,学历没了之后,属于什么犯罪?

黄车的保证金回来了吗?据统计,截至8月1日,仍有1600多万用户在等待返还保证金。很多人放弃了回来的希望。反正我放弃了。

清华大学的孙不信邪同学在。21岁的孙先生和黄车运营公司北京的拜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最后的结果,法院驳回了孙先生的申请。

在法院的审理中,本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且基于明确的事实,孙先生自主选择注册,成为off共享自行车的用户,没有“仲裁法”规定的效果如果情况不存在,就必须认定为有效。

可怜的孙子没有还给我99元的保证金。还需要支付400元的诉讼费。黄车的创始人戴威先生在朋友那里晒了照片。他开心地成为了父亲。

戴威,大FO小黄车的创始人,第二代父亲是一家大型中央企业的党委书记。戴威从小就一帆风顺,初中在人大的附属中学上学。高考时获得了北京大学艺术特长,在“高考移民+60分”的基础上于2009年通过了“考试”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后来担任北京大学学生会主席,在北京参加的第一个社团是自行车社团。我对骑自行车很感兴趣。

大学毕业后,他选择去青海支教。青海的戴威最大的乐趣就是骑着自行车闲逛的青山和绿水之间。

回到北京大学大学院时,杜威决定和几个学生一起创业。然后,在师兄那里融了100万元。杜威把创业方向锁定在了自己喜欢的自行车上。

他和同学开了两个夜车,写了一个文案,公布在公众号上。

题目是“这2000名北京大学的人一票很大”。他们在北京大学招收2000名勇士为自行车做贡献。这2000名勇士都有这2000辆车的免费使用权。其他学生可以收费使用这些车。这篇文章出版后,北京大学的学生之间产生了很大的反响,很多北京大学的学生把自己的自行车交给了off运营。

2015年9月7日,Ooff正式通过北京大学校园线共享单车,首日就获得200多个订单,一个月后订单突破3000。off共有的自行车在校园彻底爆炸,风靡北京各大学校园。

敏锐的资本自发地找了门。金沙江的创设投资朱莉积极联系日记要求投资。杜威一开始还不知道朱莉是谁。断然接受了侏罗纪1000万元的投资。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增加,从offf开始像火箭一样的疾驰,2016年9月,B轮、1200万美元、2016年9月、B+轮、数千万美元、2016年10月、C轮、1.3亿美元、2017年3月、D轮、4.5亿美元、2017年7月、E轮、7亿美元。阿里,滴滴,雷军的顺序资本都是off的战略投资者。

杜威也登上了人生最高峰,2017年成为胡润白手起家富豪排行榜第一位的90年代生。苹果首席执行官库克先生也亲自去参观了休息日,杜威先生将带您去。他喊出了这样的豪言壮语。“总有一天,我们今天的off会和Google一样影响世界。”

有一句谚语说盛者必衰。off在私家车的市场占有率中遭遇了强敌摩拜。双方市场份额差不多,竞争非常激烈。像当时一样,每天都烧大量的钱。投资者受不了了。我建议合并两个。其中有最早的投资off金沙江的创设投资朱丽叶。

但是,顽固的杜威合并后,担心自己会被边缘化,杜威以一票否决了。滴滴作为off的战略投资者,派遣高管就任off。最后被杜威全部撵走了。他最在意的是他的控制。

最后off彻底被资本抛弃了。而且,我缺乏天气管理经验。他是刚毕业的90后。黄车最后去了破产的边缘。我欠了几十亿元的债。只有保证金就有16亿元。杜威自己也被列入失信执行名单。

年轻的时候出名了。顺风上车不一定是好事。曾经有着无限风光的戴威,手里拿着好牌子,自己打的乱七八糟。1600万人的保证金还没还。确实会被骂。比起杜威,罗永浩还是有负责人。虽然锤子的手机失败了,但是罗马尼亚也有欠款。杜威选择消失,黄车北京总部已经有人去了大楼的天空。

小编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亲爱的读者们,小面包车真的变成了**。

户籍被高考移民冒用,学历没了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针对冒用他人身份的违法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冒用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如果他人冒用户籍造成违法犯罪的重大事故的还要担负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如果在顶替过程中还使用了证件和公章等还涉嫌伪造公文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次公安机关在这方面也有相关规定。公民有重复(虚假)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保留合法、注销非法’的原则,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注销公民非法取得的户口,出具注销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当事人拒不配合调查或者无法联系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在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并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重复(虚假)户口。”

文章标签: # 法律 # 专业 # 教育